深度保障重点人群健身权利

发布日期:2019-07-05 来源:未知 浏览量:
  • 深度保障重点人群健身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群众体育运动工作容易遭到忽视。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全方位确保更多人民群众享受到发展的成果,让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类人群。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中虽然并未对重点人群的健身活动内容加以具体规定,但是明确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保障其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义务。
    在此基础上,《条例》第15条分三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农村居民等人群有效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同时,全民健身活动要求对全体人员的全覆盖。在开展全民健身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乡镇、进企业、进机关的“六进”活动过程中,由于企业、机关单位缺乏体育设施、活动经费,经常性体育活动开展受到较大限制。为此,《条例》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对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要求,《条例》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工作计划,提供场地、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组织开展工间(前)操和其他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试、体质测定等活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条例》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如《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齐专职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并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游戏活动,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学校应当健全和落实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将成绩纳入中考总分。《条例》第33至34条强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及其开放管理,并为青少年健身提供了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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